2009年3月16日 星期一

台積電裁員受害員工自救會訴求

一、原「合意離職協議書」作廢,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且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「虧損或業務緊縮」,而非第五款「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」。

二、優惠資遣,比照退休。公司並發給被裁員工2008年度之分紅,比照考績S。符合寄保資格者,得於公司寄保。平均工資誤將無薪休假期間及產假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日計入者,應重新計算。2009年特休未休應補發加班費並計入平均工資。公司應提供薪資明細與資遣費計算明細表。

三、公司應針對下列事項公開道歉、更正,並懲處相關失職主管特別是執行長蔡力行:
1.廠內逼人簽署合意離職書的措施;
2.對外宣稱被裁員工是績效不好、自願離職,即所謂「汰弱留強」;
3.許多考績被打I或U者,並非員工本身之過失,如產假、哺乳假、病假、育嬰留停、喪假及生理假等,或因職級、單位裁併,或因「不配合加班」等因素,不能作為影響考績之理由。

四、爾後公司如招募員工,應徵詢被裁員工意願,優先僱用。重新僱用之員工,除資遣、退休外,年資接續(含職級、特休、薪資等等)。但自願將資遣費繳回公司者,應立即恢復工作,含退休、資遣事項之年資接續計算。重新僱用之被裁員工,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工,且工作地點與原職相近(新竹、台南)。

五、廢除所謂「黑名單」制度,某些主管所稱「如向公司要求開立證明,將永遠無法回到園區工作」云云,公司應予澄清更正,並保證爾後針對被裁員工不發表類似「考績不好」之不當言論。

六、公司應承諾,逼人簽署合意離職書或類似情事,爾後不會再發生。並承諾如員工籌組工會並以工會參與公司考績、裁員、調薪、調動、分紅等相關申訴事項,公司將遵守工會法與就業服務法,禁止不利對待或歧視待遇。

七、特殊事項:
1.有關孕婦輪班請調日班,主管不准;該孕婦日後早產致嬰兒重病之調查、道歉與賠償。
2.因公司之前未開非自願離職證明,致已喪失領取失業給付資格者,由公司補償依政府規定可請領之失業給付的總金額。
3.因適逢連續日班,致平均工資計算減少之損失補償。

呼籲認同我們訴求的同事,加入我們的集體行動,一同向台積電爭回我們自身的權益。

3 則留言:

  1. 再怎爛也比另一家好, 去年另一家裁員, A 部門與B 部門長期處於競爭關係, 結果去年AB部門合併, 剛好由A部門老闆當頭, 報復機會來了, 他就把 B 部門砍的血流成河, 自己部門一個也没走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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